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如何处理,对福利房的产权归属权利保障问题一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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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如何处理,对福利房的产权归属权利保障问题一一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当夫妻出现离婚情况时,对于这些福利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却成为了一个热点争议。本文将围绕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后如何处理以及对产权归属的权利保障问题展开详细解析。


一、单位福利分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不论是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无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单位福利分房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也多数支持这一观点。


  具体来说,在购买单位福利分房时,双方往往共同出资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购买。虽然其中一方的名字可能会出现在产权证书上,但这并不影响另一方主张对福利房进行分割的权利。


二、离婚时如何处理单位福利分房的产权归属?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福利分房的产权归属问题,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1. 对共同出资进行分割:双方围绕福利房的所有权归属、市场价格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在离婚时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国家购房政策,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市场价、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购买。在共同出资购买福利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每个人在离婚时应得到的份额,并进行相应的财产调剂。


  2. 暂不处理产权归属问题: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单位福利分房,法院可能暂不直接判决归属问题,并要求当事人在取得产权后另行起诉进行分割。这种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需要注意,一方当事人有权使用房产,不能因为产权归属问题而剥夺其使用权。


三、案例分析:单位福利分房离婚的处理方式


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单位福利分房离婚时的处理方式。


  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处单位福利房。男方是该单位的处长,根据政策以优惠价格购得该房产。在离婚时,男方主张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认为这是单位分给他个人的待遇,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在协商该房产的分割问题时,考虑到购买房屋的资金来自双方积蓄,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最终,在法庭调解下,男方同意补偿女方一半的购房款项。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是单位的福利分房,在婚后取得后依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具体处理方式会因情况而异,但公平和合理的原则通常是法院在判决时的重要依据。


四、离婚中单位福利分房的其他考量因素


除了产权归属问题外,在处理离婚中单位福利分房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买时间和方式:如果夫妻在婚前或者离婚前已经取得了单位福利分房的产权证书,那么这套房产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在婚后购买并取得产权证书,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如果夫妻在购买单位福利分房时共同出资,那么双方对该房屋的权益应当平等。如果只有一方出资或者出资比例存在差异,那么在处理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3. 双方财务状况和生活需求:在衡量每个人应得份额时,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财务状况和生活需求。例如,如果一方经济困难,可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五、


  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后的产权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法律问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单位福利分房无论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离婚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司法途径对福利房进行合理的分割和补偿。


  在具体情况下,可能会因为购买方式、资金来源和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处理单位福利分房离婚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通过本文的解析,相信读者对于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后如何处理以及对产权归属的权利保障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














1. 离婚时或者法庭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福利房的所有权归属哪一方,彼此都能接受的市场价格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2.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3.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方单位的福利房,无论是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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